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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行為因拆遷延期如何繳納土地使用稅

2014-10-17 10:48 來源:安徽地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公司與土地主管部門的土地出讓行為因拆遷延期,造成超出了合同簽訂的時間,該土地使用稅如何繳納?

  答:根據(jù)《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2號規(guī)定,對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因政府拆遷等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時間交付使用的,在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屬證明前,以其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的補充合同、協(xié)議或者以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補充證明上注明的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計算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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