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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嗎

2014-10-20 10:58 來源:福建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銷售自來水時,代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7號)規(guī)定:“……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guī)定的;……“

  因此,屬于上述文件規(guī)定代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可以免征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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