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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進消防器材 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2014-12-03 11:59 來源:廈門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我公司是生產(chǎn)加工企業(yè),購買消防器材開增值稅發(fā)票能抵扣嗎?

答: 根據(jù)財稅(2009)113號的規(guī)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diào)、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因此,如果是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施類消防設備,例如消防門、消防管道之類的,不能抵扣進項稅;如果是不屬于上述范圍內(nèi)的一般消防器材(滅火器等),其進項稅是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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