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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2018-01-30 09:03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一、相關背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以下簡稱《辦法》)已于近期發(fā)布,為明確相關執(zhí)行口徑,稅務總局制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nèi)容(一)明確了《辦法》中“經(jīng)營期”“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diào)整銷售額”“其他個人”“固定生產(chǎn)經(jīng)營場所”“稅務登記證件”的執(zhí)行口徑。

  (二)明確了《辦法》中主管稅務機關制作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中,需告知納稅人的有關內(nèi)容。

 。ㄈ┟鞔_了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貨物及勞務”)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以下稱“應稅行為”)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行為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標準,其中有一項銷售額超過規(guī)定標準,就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相關手續(xù)。

  (四)明確了經(jīng)稅務機關核對后退還納稅人留存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可以作為納稅人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憑據(jù)。

  法規(guī)原文:
  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q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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