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那么,請問老師,增值稅的視同銷售和消費稅的視同銷售在范圍上有什么不同?
溫馨提示:如果以上題目與您遇到的情況不符,可直接提問,隨時問隨時答
速問速答一、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消費稅視同銷售行為
《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6號)規(guī)定:“納稅人將自產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計算消費稅?!?
雖然,消費稅法規(guī)制度中沒有明確提出“視同銷售”的概念,但按一般理解,這些規(guī)定實際上就是消費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四、不同稅種視同銷售行為的比較
1.增值稅與企業(yè)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在范圍上有交集,且后者比前者范圍大。對于所得稅而言,資產視同銷售范圍包括有形動產和無形資產、不動產銷售;增值稅中的資產視同銷售只包括有形動產銷售,即貨物銷售。增值稅視同銷售既強調貨物來源(自產、委托加工或外購),也考慮貨物用途;而所得稅視同銷售與貨物來源無關,只關注貨物用途。所得稅視同銷售強調資產所有權屬,所有權屬未改變的內部處置資產不屬于視同銷售;而增值稅視同銷售強調納稅抵扣鏈條的完整、稅負平衡、配比原則和最終使用納稅。
2.增值稅與消費稅的視同銷售行為在范圍上有重疊,且前者比后者范圍大(消費稅只向征增值稅中的一部分特殊貨物征收)。消費稅視同銷售只涉及自產貨物,而增值稅是多環(huán)節(jié)征收,其視同銷售不僅涉及自產貨物,也涉及外購貨物。兩者重疊的是自產貨物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職工福利、獎勵等,以及用于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等方面,但用于非應稅消費品、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樣品等方面的消費稅視同銷售,增值稅是否也屬于視同銷售行為,需要區(qū)別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2020 03/18 16:14
閱讀 1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