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張某、李某、劉某共同出資設立的甲普通合伙企業(yè)(以下簡稱“ 甲企業(yè)")\' 經(jīng)全體合伙人一致同 意決定解散。清算過程中, 甲企業(yè)的財產(chǎn)及其合伙人的財產(chǎn)不足以償清合伙企業(yè)的債務。清算結束后, 下列 關于甲企業(yè)可否注銷及其剩余債務解決方法的表述中, 符合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是( )。 A. 可以注銷甲企業(yè), 剩余債務由張某、李某、劉某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B. 不能注銷甲企業(yè), 債權人在清算結束后連續(xù)5年內(nèi), 享有繼續(xù)請求清償?shù)臋嗬?C. 不能注銷甲企業(yè), 剩余債務由張某、 李某、 劉某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D. 可以注銷甲企業(yè), 剩余債務不再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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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A. 可以注銷甲企業(yè), 剩余債務由張某、李某、劉某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022 05/11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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