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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善意 ? 限制 不公示 ? 限制 正常經(jīng)營買受人特別保護條款?

84784981| 提問時間:2023 10/13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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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君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律師從業(yè)資格,稅務師,中級經(jīng)濟師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請稍等
2023 10/13 20:34
廖君老師
2023 10/13 20:38
您好,以下幫助您理解 您好,(1)善意第三人對標的物的占有受即時取得制度和取得實效制度的保護。當善意第三人按即時取得制度或取得實效制度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時,原所有權人無權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只能依據(jù)《物權法》第106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請求無權處分權人賠償損失。 (2)物權未按法定公示者,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3.所謂正常經(jīng)營買受人,指的是已經(jīng)支付合理價款從以出賣某類動產(chǎn)為業(yè)的人處購買商品的買受人。正常經(jīng)營的買受人如果從出賣人那里購得一件商品(動產(chǎn)),即便該商品上已經(jīng)設立動產(chǎn)抵押權,而且已經(jīng)進行了抵押登記,買受人也可以取得該商品的所有權,免受該商品的抵押權人不得就該商品行使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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