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023.5.1甲向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銷售價款200萬,增值稅26萬,該批商品成本為160萬,商品已經(jīng)發(fā)出,款項已經(jīng)收到,協(xié)議約定,甲公司應該于9月30日將所售商品購回,回購價為220萬元(不含增值稅稅額),甲公司怎么賬務處理和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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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同學你好,此題屬于售后回購,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226
貸:其他應付款 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26
回購價與原售價之間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月計提利息費用,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財務費用 4
貸:其他應付款 4
銷售方購回商品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付款 22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28.6
貸:銀行存款 248.6
2023 12/26 16:03
澤華老師
2023 12/26 16:04
稅務處理如下:
? ?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jù)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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