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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fā)行
知識點十、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主要條款
(一)期限
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
(二)定價
可交換公司債券面值為每張人民幣100元,發(fā)行價格由上市公司股東和保薦機構通過市場詢價確定。
(三)贖回與回售
可交換公司債券的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規(guī)定上市公司股東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換股的可交換公司債券。同時,募集說明書也可以約定回售條款,規(guī)定債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將所持債券回售給上市公司股東。
(四)股票的交換期
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fā)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后,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債券持有人對交換股票或者不交換股票有選擇權。
(五)股票交換的價格及其調整與修正
公司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于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募集說明書應當事先約定交換價格及其調整、修正原則。若調整或修正交換價格,將造成預備用于交換的股票數量少于未償還可交換公司債券全部換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須事先補充提供預備用于交換的股票,并就該等股票設定擔保,辦理相關登記手續(xù)。
(六)擔保安排
預備用于交換的股票及其孽息(包括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送股、分紅、派息等),是本次發(fā)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擔保物,用于對債券持有人交換股份和本期債券本息償付提供擔保。除用預備交換的股票設定擔保外,發(fā)行人為本次發(fā)行的公司債券另行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債券發(fā)行試點辦法》第二章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辦理。
(七)評級
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信用評級事項,按照《公司債券發(fā)行試點辦法》第二章第十條的規(guī)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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