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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經濟師考試《中級財政稅收》知識點:消費稅制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整理 編輯: 2014/03/03 15:15:00 字體:

2014年中級經濟師考試備考開始啦,網校特別整理了中級財政稅收專業(yè)教材的重點知識點,希望您提前掌握,以迎接2014年中級經濟師考試!

第二節(jié) 消費稅制

一、消費稅的概念(了解)

消費稅是對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就其銷售額或銷售數(shù)量,在特定環(huán)節(jié)征收的一種稅。

二、消費稅的納稅人(熟悉)

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三、消費稅的征收范圍(掌握)

1.煙:具體包括卷煙、雪茄煙、煙絲。

2.酒及酒精:包括白酒、黃酒、啤酒、其他酒、酒精。

3.化妝品;

4.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7.汽車輪胎;

8.摩托車;

9.小汽車;

10.高爾夫球及球具;

11.高檔手表;不含增值稅銷售價格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類手表。

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實木地板。

四、消費稅的稅率(無須記具體稅率)

(一)消費稅的稅率形式——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

征稅方式

范圍

復合征稅

卷煙、白酒

定額稅率

啤酒、黃酒、成品油

比例稅率

其他應稅消費品

從高適用稅率的情形:

(1)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未分別核算的,按最高稅率征稅;

(2)納稅人將應稅消費品與非應稅消費品以及適用稅率不同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根據組合產制品的銷售金額按應稅消費品中適用最高稅率的消費品稅率征稅。

(二)適用稅率的特殊規(guī)定

1.殘次品卷煙應當按照同牌號規(guī)格正品卷煙的征稅類別確定適用稅率

2.下列卷煙不分征稅類別一律按照56%卷煙稅率征稅,并按照定額每標準箱150元計征稅率:(1)白包卷煙;(2)手工卷煙;(3)未經國務院批準納入計劃的企業(yè)和個人生產的卷煙

五、消費稅的計稅依據(重點掌握)

一般情況下,對于同一個納稅人的同一項經濟行為而言,如果既征增值稅,又征消費稅,其增值稅與消費稅的計稅銷售額相同。

(一)自行銷售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

1.銷售數(shù)量——啤酒、黃酒、成品油、卷煙、白酒

2.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不包括:

(1)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

如果在銷售額中含增值稅,如何將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換成不含增值稅銷售額。

(2)同時符合兩項條件的代墊運費

①承運部門的運費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②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3)同時符合三項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包裝物押金征稅的規(guī)定與增值稅相同。

注意:白酒生產企業(yè)隨應稅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應繳納消費稅。

3.特殊規(guī)定

(1)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計稅的規(guī)定

按門市部對外銷售價格和銷售數(shù)量計稅。

(2)應稅消費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規(guī)定

納稅人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應按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二)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

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1)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的,按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2)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l-消費稅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消費稅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1-消費稅稅率)=成本+利潤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l-消費稅稅率)

注意:

(1)該組成計稅價格既是增值稅的組成計稅價格,也是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

(2)成本利潤率按消費稅的成本利潤率計算

(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

委托加工: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的行為屬于委托加工行為。注意假委托加工的情形。

委托加工計稅價格的確定:

①按照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②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公式推導過程: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消費稅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1-消費稅稅率)=材料成本+加工費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l-消費稅稅率)

六、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重點掌握)

情形

類別

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自行銷售應稅消費品 1.從量定額——黃酒、啤酒、成品油 應稅消費品數(shù)量×消費稅單位稅額
2.從價定率 銷售額×稅率
3.復合計稅——卷煙、白酒 銷售數(shù)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
(二)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1.應納稅額=同類消費品銷售單價×自產自用數(shù)量×稅率
2.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1.應納稅額=受托方同類消費品銷售單價×委托加工數(shù)量×適用稅率
2.受托方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四)進口應稅消費品 1.從價定率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2.從量定額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數(shù)量×消費稅單位稅額
3.進口卷煙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應稅消費品數(shù)量×單位稅額
       
 (五)外購、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扣除

消費稅采取一次課征制。納稅人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可以按生產領用數(shù)量扣除已稅消費稅的稅款。

(1)按生產領用數(shù)量抵扣已納消費稅;

(2)除石腦油外,其他的要求必須是同類消費品抵稅;

(3)酒及酒精、成品油(除石腦油、潤滑油外)小汽車、高檔手表、游艇,不抵稅。

七、消費稅的征收管理(熟悉)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銷售方式

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賒銷和分期收款 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預收貨款 發(fā)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 發(fā)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的當天
其他結算方式 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自產自用 移送使用的當天
委托加工 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進口應稅消費品 報關進口的當天

(二)納稅期限

與增值稅相同。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1個季度。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fā)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三)納稅地點

注意:委托個人加工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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