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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知識點:股東繳納出資(06.18)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6/18 17:06:25 字體:

股東繳納出資

  (1)未履行的公司內部責任

  股東不按照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對外責任

 ?、俟蓶|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fā)起人(原始股東)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的發(fā)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诠蓶|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未盡公司法規(guī)定的法定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承擔相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③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惡意),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債權人依法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也可以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解釋:受讓人根據前款規(guī)定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

  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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