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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3/04 14:59:15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備考準備,打好基礎,網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零基礎班、預習班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主要區(qū)別:

  1、締約過失責任發(fā)生在合同的訂立過程,而違約責任發(fā)生在合同的履行過程;

  2、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是因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而當事人違約責任是因為在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

  3、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前提是因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給對方造成了“損失”,否則無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損害賠償責任);而當事人是否承擔違約責任并不當然取決于損害的發(fā)生。

  看看這道單選題:

  甲公司為了阻止乙公司向其競爭對手丙公司出售機器設備,偽稱有意購買乙公司的機器設備,并與乙公司進行談判數月,在丙公司放棄購買后,甲公司也宣布無意購買乙公司的設備。乙公司可以請求甲公司承擔(?。?/p>

  A.違約責任

  B.侵權責任

  C.締約過失責任

  D.一般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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