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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知識點:禁止有限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事務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鳳舞 2019/05/14 14:35:51 字體:

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工作已經開始,拿到了新教材的同學們趕緊趁熱打鐵,進行中級會計師的學習吧!以下是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禁止有限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事務,一分鐘掌握一個知識點!

知識點

2019經濟法新教材知識點:禁止有限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事務
  
(1)《合伙企業(yè)法》規(guī)定,有限合伙人不執(zhí)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zhí)行合伙事務:
 ?、賲⑴c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趯ζ髽I(yè)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③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yè)審計業(yè)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塬@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yè)財務會計報告;
 ?、輰ι婕白陨砝娴那闆r,查閱有限合伙企業(yè)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拊谟邢藓匣锲髽I(yè)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邎?zhí)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yè)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嘁婪楸酒髽I(yè)提供擔保。
  (2)《合伙企業(yè)法》規(guī)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yè)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yè)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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