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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在前期的備考過程中,一定要全面學習;同時要抓住重點,對于歷年的高頻考點,多下功夫。本文為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科目試題,大家可以練一練!
(2020年)2019年4月,陳某、王某、李某、黃某共同出資設立甲有限合伙企業(yè)(下稱“甲企業(yè)”)。其中,陳某、王某為普通合伙人:李某、黃某為有限合伙人。
2019年5月,為擴大經營規(guī)模,甲企業(yè)向乙公司借款50萬元。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年利率為18%。
2020年1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李某退伙,從甲企業(yè)取回財產5萬元。
2020年3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王某轉變?yōu)橛邢藓匣锶?,黃某轉變?yōu)槠胀ê匣锶恕?/p>
2020年5月,借款期限屆滿,甲企業(yè)無力清償借款本息。乙公司請求陳某、王某、李某、黃某對該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王某抗辯稱:自己已轉變?yōu)橛邢藓匣锶?,只需以自己在甲企業(yè)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李某抗辯稱:自己已經退伙,對該債務無需承擔責任;
黃某抗辯稱,借款債務發(fā)生在自己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自己僅需以當時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王某的抗辯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2.李某主張自己無需對借款債務承擔責任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簡要說明理由。
3.黃某的抗辯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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