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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資源稅12月1日起實行從價定率計征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10/13 10:59:19 字體:

資源稅改革是財稅改革的重頭戲,近日有了重大進展。經國務院批準,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

根據規(guī)定,煤炭資源稅實行從價定率計征,稅率幅度為2%-10%,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擬定適用稅率。

煤炭應稅產品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應納稅額根據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該銷售額采用規(guī)定的方法確定,計算公式為:

1、納稅人開采原煤直接對外銷售的:原煤應納稅額=原煤銷售額×適用稅率。

2、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自用于連續(xù)生產洗選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環(huán)節(jié)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原煤,計算繳納資源稅。

3、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以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洗選煤應納稅額=洗選煤銷售額×折算率×適用稅率。

4、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自用的,視同銷售洗選煤,計算繳納資源稅。

此外,還規(guī)定了煤炭資源稅的稅收優(yōu)惠和征收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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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資源稅從價定率計征對煤企的影響如何

煤炭資源稅費改革答記者問

關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4]72號)

關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收費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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