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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會《經(jīng)濟法》知識點:協(xié)議收購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1/27 16:34:17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6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2016年注冊會計師復習資料

  知識點:協(xié)議收購

  1.定義:協(xié)議收購是由收購人和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之間通過協(xié)議轉讓股權的方式完成控制權轉移。

  2.過渡期(三不得):自簽訂收購協(xié)議起至相關股份完成過戶的期間。

 ?。?)在過渡期內(nèi),收購人不得通過控股股東提議改選上市公司董事會,確有充分理由改選董事會的,來自收購人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成員的1/3;

 ?。?)被收購公司不得為收購人及其關聯(lián)方提供擔保;

 ?。?)被收購公司不得公開發(fā)行股份募集資金,不得進行重大購買、出售資產(chǎn)及重大投資行為或者與收購人及其關聯(lián)方進行其他關聯(lián)交易,但收購人為挽救陷入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3.出讓股份之控股股東的義務:控股股東及其關聯(lián)方未清償其對公司的負債,未解除公司為其負債提供的擔保,或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董事會應及時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公司利益。

  4.股權過戶:收購人在收購報告書公告后30日內(nèi)仍未完成股份過戶手續(xù),應立即作出公告,說明理由;未完成相關股份過戶期間,應每隔30日公告相關股份過戶辦理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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