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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保證期間的一般情況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6/08/31 11:26:23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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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保證期間的一般情況

作 用
債權人超過此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除斥期間
提出方式
一般保證
債權人在此期間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即確認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連帶保證
債權人在此期間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即確認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起 點
(1)一般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 (2)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寬限期滿開始計算。
長短
(1)有約定按約定; (2)沒有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注意】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
(3)約定不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注意】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的,視為約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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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冊會計師的備考工作正在進行,為了使大家的復習更有針對性,正保會計網(wǎng)校學員在論壇中分享了注會《經(jīng)濟法》科目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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