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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預習:合同履行的撤銷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3/12/30 19:00:13 字體:

為了幫助廣大學員備戰(zhàn)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能夠提升您的備考效果,祝您學習愉快!

  知識點:撤銷權 

 ?。ㄒ唬┏蜂N權的概念與性質(zhì)

  1.概念

  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chǎn)行為,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為的權利。

  2.撤銷權的性質(zhì)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依一定的訴訟程序進行,故又稱廢罷訴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可請求受益人返還財產(chǎn),恢復債務人責任財產(chǎn)的原狀,因此撤銷權兼有請求權和形成權的特點。

  (2)合同保全中的撤銷權與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不同,保全撤銷權是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已經(jīng)生效的法律關系。此種撤銷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其效力擴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債務人清償債權的清償能力。而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并沒有擴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為了消除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的瑕疵。

  (二)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

  2.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chǎn)的處分行為。其中債務人減少財產(chǎn)的處分行為有:

 ?。?)放棄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無償轉(zhuǎn)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zhuǎn)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于“明顯不合理”價格的判斷標準,一般認為,轉(zhuǎn)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zhuǎn)讓價格高于當?shù)刂笇r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ㄈ┏蜂N權的行使期限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上述規(guī)定中的“五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

 ?。ㄋ模┬惺钩蜂N權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確認債權人的撤銷權成立,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即歸于無效。

 ?。ㄎ澹┏蜂N權訴訟中的主體與管轄

  1.撤銷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在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撤銷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jù)《合同法解釋(一)》規(guī)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比較

   代位權   撤銷權  
發(fā)生   因債務人的行為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行使   通過向人民法院請求  
效力   涉及到第三人  
行為   債務人的消極行為   債務人的積極行為  
時效   普通(2年)   1年內(nèi),五年消滅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與保全措施的撤銷權比較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   保全措施的撤銷權  
行使主體   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人或受害人   債權人  
行為指向   撤銷的是自己的行為   撤銷的是他人的行為  
效力   不涉及第三人   對第三人發(fā)生效力  
時效   1年內(nèi)   1年內(nèi),5年消滅  

  破產(chǎn)過程的撤銷權與保全措施的撤銷權比較

   破產(chǎn)過程的撤銷權   保全措施的撤銷權  
行使主體   管理人   債權人  
種類   5種   2種  
時間   受理破產(chǎn)申請前1年內(nèi)   沒有時間限制  
時效   沒有時效限制   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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