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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撤銷權
?。ㄒ唬┏蜂N權的概念與性質(zhì)
1.概念
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chǎn)行為,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為的權利。
2.撤銷權的性質(zhì)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依一定的訴訟程序進行,故又稱廢罷訴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可請求受益人返還財產(chǎn),恢復債務人責任財產(chǎn)的原狀,因此撤銷權兼有請求權和形成權的特點。
(2)合同保全中的撤銷權與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不同,保全撤銷權是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已經(jīng)生效的法律關系。此種撤銷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其效力擴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債務人清償債權的清償能力。而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并沒有擴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為了消除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的瑕疵。
(二)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
2.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chǎn)的處分行為。其中債務人減少財產(chǎn)的處分行為有:
?。?)放棄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無償轉(zhuǎn)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zhuǎn)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于“明顯不合理”價格的判斷標準,一般認為,轉(zhuǎn)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zhuǎn)讓價格高于當?shù)刂笇r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ㄈ┏蜂N權的行使期限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上述規(guī)定中的“五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
?。ㄋ模┬惺钩蜂N權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確認債權人的撤銷權成立,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即歸于無效。
?。ㄎ澹┏蜂N權訴訟中的主體與管轄
1.撤銷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在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撤銷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jù)《合同法解釋(一)》規(guī)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比較
代位權 | 撤銷權 | |
發(fā)生 | 因債務人的行為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 |
行使 | 通過向人民法院請求 | |
效力 | 涉及到第三人 | |
行為 | 債務人的消極行為 | 債務人的積極行為 |
時效 | 普通(2年) | 1年內(nèi),五年消滅 |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與保全措施的撤銷權比較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 | 保全措施的撤銷權 | |
行使主體 | 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人或受害人 | 債權人 |
行為指向 | 撤銷的是自己的行為 | 撤銷的是他人的行為 |
效力 | 不涉及第三人 | 對第三人發(fā)生效力 |
時效 | 1年內(nèi) | 1年內(nèi),5年消滅 |
破產(chǎn)過程的撤銷權與保全措施的撤銷權比較
破產(chǎn)過程的撤銷權 | 保全措施的撤銷權 | |
行使主體 | 管理人 | 債權人 |
種類 | 5種 | 2種 |
時間 | 受理破產(chǎn)申請前1年內(nèi) | 沒有時間限制 |
時效 | 沒有時效限制 | 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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