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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取回權的變通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4/06/30 16:34:31 字體:

  為了幫助廣大學員備戰(zhàn)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網(wǎng)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能夠提升您的備考效果,祝您學習愉快!

取回權的變通(新增)
取回權的變通: 對債務人占有的權屬不清的、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財產(chǎn)或不及時變現(xiàn)價值將嚴重貶損的財產(chǎn),管理人及時變價并提存變價款后,有關權利人就該變價款行使取回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程序 1 權屬清晰: 權利人直接主張。
2 權屬不清:
(執(zhí)行時無人主張,按照債務人財產(chǎn)分配)
不易保管或不及時變現(xiàn)價值嚴重貶損——及時變價提存價款。
其他:暫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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