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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房產稅法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
(一)納稅義務人
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征稅范圍內的房屋的產權所有人,包括國家所有和集體、個人所有房屋的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三類。
具體包括:
1.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2.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
3.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4.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5.無租使用其他房產的,由房產使用人納稅。
6.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繳納房產稅。
(二)征稅對象——房產
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施或不單獨計價的配套設施,也屬于房屋,應一并征收房產稅;
但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圍墻等)不屬于房屋,不征房產稅。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guī)定征收房產稅。
(三)征稅范圍
房產稅的征稅范圍不包括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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