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會《審計》答疑:新的審計報告日
問題:如何理解“新的審計報告日不應早于修改后的財務報表被批準的日期”?
回答:出具新的審計報告是在管理層修改了財務報表的前提下,注冊會計師是對修改后的報表發(fā)表意見,而修改了財務報表,自然修改后的財務報表也是需要經被審計單位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準的,所以,如果出具了新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日不應早于報表批準日。比如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了2010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業(yè)務,注冊會計師在2011年3月20日完成了審計工作,則不考慮其他因素的影響下,審計報告日為2011年3月20日,被審計單位董事會經過研究將已審財務報表于2011年3月23日對外報出,在2011年4月1日發(fā)現了一項影響財務報表的重大錯報,則提請管理層調整已經對外報出的財務報表,假定管理層修改了財務報表,注冊會計師在2011年4月5日完成了執(zhí)行的審計程序,管理層重新批準的日期為2011年4月5日,則重新出具審計報告的審計報告日為2011年4月5日,不應早于修改后的財務報表被批準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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