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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正當時,很多考生開始關注注會試題。小編精心整理了注會各科目章節(jié)練習題,針對知識點做深入解析,讓大家每天進步一點點。以下是注會《經(jīng)濟法》練習題,祝您快樂學習,夢想成真!
單選題
2014年11月3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產申請。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已經(jīng)開始、尚未終結的與甲公司有關的民事訴訟中,應當中止的是( )。
A.股東乙以甲公司董事長決策失誤導致公司損失為由,對其提起的訴訟
B.甲公司以拖欠貨款為由,對丙公司提起的訴訟
C.債權人丁公司以甲公司股東戊與甲公司法人人格嚴重混同為由,主張戊直接承擔責任的訴訟
D.甲公司以總經(jīng)理庚違反競業(yè)禁止為由,主張其返還不當利益的訴訟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破產案件受理的效力。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提起下列訴訟,破產申請受理時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一)主張次債務人代替?zhèn)鶆杖酥苯酉蚱鋬斶€債務的;(二)主張債務人的出資人、發(fā)起人和負有監(jiān)督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擔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責任的;(三)以債務人的股東與債務人法人人格嚴重混同為由,主張債務人的股東直接向其償還債務人對其所負債務的;(四)其他就債務人財產提起的個別清償訴訟。
相關鏈接:2017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第八章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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