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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會《經(jīng)濟法》第八章練習題:破產案件受理的效力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7/07/14 14:56:57 字體:

  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正當時,很多考生開始關注注會試題。小編精心整理了注會各科目章節(jié)練習題,針對知識點做深入解析,讓大家每天進步一點點。以下是注會《經(jīng)濟法》練習題,祝您快樂學習,夢想成真!

  單選題

2014年11月3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產申請。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已經(jīng)開始、尚未終結的與甲公司有關的民事訴訟中,應當中止的是( )。

A.股東乙以甲公司董事長決策失誤導致公司損失為由,對其提起的訴訟

B.甲公司以拖欠貨款為由,對丙公司提起的訴訟

C.債權人丁公司以甲公司股東戊與甲公司法人人格嚴重混同為由,主張戊直接承擔責任的訴訟

D.甲公司以總經(jīng)理庚違反競業(yè)禁止為由,主張其返還不當利益的訴訟   

 

相關鏈接:2017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第八章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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