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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稅務代理的法律責任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12/14 13:40:28 字體:

2015年稅務師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稅務代理的法律責任

稅務代理的法律責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責任

除按規(guī)定承擔本身應承擔的稅收法律責任外,還應按規(guī)定向受托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責任

1.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的規(guī)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

分清哪些是針對稅務師的規(guī)定,哪些是針對稅務師事務所的規(guī)定,注意處罰的額度。

責任人 具體措施
稅務師 稅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間不得對外行使稅務師簽字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向社會公告:
①執(zhí)業(yè)期間買賣委托人股票、債券的;
②以個人名義承接業(yè)務或者收費的;
③泄露委托人商業(yè)秘密的;
④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zhí)業(yè)的;
⑤利用執(zhí)業(yè)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⑥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違反《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2次以上的
稅務師事務所 稅務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向社會公告:
①未按照《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承辦相關業(yè)務的;
②未按照協(xié)議規(guī)定履行義務而收費的;
③未按照財務會計制度核算,內部管理混亂的;
④利用執(zhí)業(yè)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⑤采取夸大宣傳、詆毀同行、以低于成本價收費等不正當方式承接業(yè)務的;
⑥允許他人以本所名義承接相關業(yè)務的
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 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出具虛假涉稅文書,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8條的規(guī)定)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三)對屬于共同法律責任的處理

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3)委托方提供虛假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資料,造成代理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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