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2015年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稅務代理的法律責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責任
除按規(guī)定承擔本身應承擔的稅收法律責任外,還應按規(guī)定向受托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責任
1.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的規(guī)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
分清哪些是針對稅務師的規(guī)定,哪些是針對稅務師事務所的規(guī)定,注意處罰的額度。
責任人 | 具體措施 |
稅務師 | 稅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間不得對外行使稅務師簽字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向社會公告: ①執(zhí)業(yè)期間買賣委托人股票、債券的; ②以個人名義承接業(yè)務或者收費的; ③泄露委托人商業(yè)秘密的; ④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zhí)業(yè)的; ⑤利用執(zhí)業(yè)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⑥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違反《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2次以上的 |
稅務師事務所 | 稅務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向社會公告: ①未按照《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承辦相關業(yè)務的; ②未按照協(xié)議規(guī)定履行義務而收費的; ③未按照財務會計制度核算,內部管理混亂的; ④利用執(zhí)業(yè)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⑤采取夸大宣傳、詆毀同行、以低于成本價收費等不正當方式承接業(yè)務的; ⑥允許他人以本所名義承接相關業(yè)務的 |
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 | 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出具虛假涉稅文書,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
(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8條的規(guī)定)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三)對屬于共同法律責任的處理
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3)委托方提供虛假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資料,造成代理錯誤的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正保會計網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校(http://m.jnjuyue.cn),不得轉載!
相關鏈接:
2015年稅務師考試新舊教材對比匯總
2015年稅務師新舊考試大綱對比匯總
2015年稅務師考試關注焦點搶先看
2015稅務師夢想成真輔導書《五冊直達》熱銷中
推薦閱讀:
Copyright © 2000 - m.jnjuyue.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