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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稅務師《稅法二》答疑精華:金融企業(yè)貸款損失準備金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春分 2020/05/28 17:26:08 字體:

2020年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相信很多考生朋友在學習的過程中都會遇到這樣或那樣問題,遇到這種情況,不要著急,網校的答疑板要閃亮登場了。針對學員在學習中的問題,網校答疑老師會給出有針對性的解答,答你所問。

網校答疑精華:

【試題內容】

(五)金融企業(yè)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務處理(P42)

1.一般性處理規(guī)定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銀行、商業(yè)銀行、財務公司、城鄉(xiāng)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yè)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處理規(guī)定:

(1)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①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②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yè)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

【提問內容】

老師,請問一下,當年扣除了貸款損失準備金,但是實際的貸款損失小于準備金的話需不需要進行調整按實際的損失扣?

【老師回復】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1、金融企業(yè)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yè)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2、金融企業(yè)發(fā)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依據您的描述,按照以上規(guī)定執(zhí)行。

注:以上答疑精華來源于正保會計網校答疑板,版權屬正保會計網校所有,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如果您也對以上知識點有疑惑,建議您結合課程再做進一步的理解,該知識點屬于稅務師《稅法二》第一章企業(yè)所得稅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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