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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稅考試《稅收相關法律》學習筆記:行政復議和解制度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11/11 14:27:15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4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將論壇中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分享的經典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行政復議和解制度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xié)議;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

行政復議和解制度的內容和要求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行政復議和解制度并非適用于所有行政復議案件,只適用于特定范圍的行政復議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

(2)行政復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和解必須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

(3)行政復議和解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即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愿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xié)議,而不是僅僅要求達成和解意思后告知行政復議機構即可。

(4)行政復議和解必須在法定的時間階段進行,即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愿達成和解只能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法經準許達成和解的,導致行政復議終止的法律效果,即行政復議機構不再繼續(xù)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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