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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稅考試《稅收相關法律》學習筆記:效力待定的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12/03 14:27:20 字體:

為助力備戰(zhàn)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特分享了經(jīng)典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效力待定的合同

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在無權代理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在效力待定的情況下,在合同成立時,處于一種待定狀態(tài)。既不能說有效、也不能說無效,從而分別區(qū)分無效民事行為和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本人的追認權

1.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的行為,只有經(jīng)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2.被代理人的追認性質上屬于形成權。

3.根據(jù)規(guī)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一旦本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就確定地轉化為無效民事行為,由各方當事人按照過錯程度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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