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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預習:建設工程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3/12/23 16:10:17 字體:

2014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三章 債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十八:建設工程合同

  1.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屬于要式合同。

  2.承包人:必須是法人

  3.分包和轉包

  (1)分包——一定情況下可以

  經發(fā)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有資質的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人自行完成。禁止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轉包——絕對不行

  總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4.優(yōu)先受償權

  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fā)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fā)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議將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筑工程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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