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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關于杭州2022年亞運會和亞殘運會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18號
為支持籌辦杭州2022年亞運會和亞殘運會及其測試賽(以下統(tǒng)稱杭州亞運會),現就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杭州亞運會組委會(以下簡稱組委會)取得的電視轉播權銷售分成收入、贊助計劃分成收入(貨物和資金),免征增值稅。
二、對組委會市場開發(fā)計劃取得的國內外贊助收入、轉讓無形資產(如標志)特許權收入、宣傳推廣費收入、銷售門票收入及所發(fā)收費卡收入,免征增值稅。
三、對組委會取得的與中國集郵總公司合作發(fā)行紀念郵票收入、與中國人民銀行合作發(fā)行紀念幣收入,免征增值稅。
四、對組委會取得的來源于廣播、因特網、電視等媒體收入,免征增值稅。
五、對組委會按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亞洲殘疾人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統(tǒng)稱亞奧委會)核定價格收取的運動員食宿費及提供有關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六、對組委會賽后出讓資產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和土地增值稅。
七、對組委會使用的營業(yè)賬簿和簽訂的各類合同等應稅憑證,免征組委會應繳納的印花稅。
八、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捐贈給組委會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九、對企業(yè)、社會組織和團體贊助、捐贈杭州亞運會的資金、物資、服務支出,在計算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十、對企業(yè)根據贊助協議向組委會免費提供的與杭州亞運會有關的服務,免征增值稅。免稅清單由組委會報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
十一、對組委會為舉辦運動會進口的亞奧委會或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指定的,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直接用于運動會比賽的消耗品,免征關稅、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和消費稅。享受免稅政策的進口比賽用消耗品的范圍、數量清單,由組委會匯總后報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審核確定。
十二、對組委會進口的其他特需物資,包括:亞奧委會或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指定的,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體育競賽器材、醫(yī)療檢測設備、安全保障設備、交通通訊設備、技術設備,在運動會期間按暫時進口貨物規(guī)定辦理,運動會結束后復運出境的予以核銷;留在境內或做變賣處理的,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正式進口手續(xù),并照章繳納關稅、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和消費稅。
十三、上述稅收政策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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