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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2018】
甲公司是一家汽車零件生產公司。甲公司在2017年12月1日與境外乙公司簽訂合同,約定在2018年2月28日以每噸4000美元的價格購入10噸鋼材。甲公司管理層為了規(guī)避購入鋼材成本的外匯風險,決定實施套期保值措施。
資料
甲公司最終決定實施套期保值,于是在合同簽訂的當日便與某金融機構簽訂了一項買入3個月到期的遠期外匯合同,約定匯率為1美元=6.3元人民幣,合同金額40000美元,并將該套期指定為公允價值套期。2015年2月28日,甲公司以凈額方式結算該遠期外匯合同,并購入鋼材。
假定:(1)2017年12月31日,1個月美元對人民幣遠期匯率為1美元=6.5元人民幣,2個月美元對人民幣遠期匯率為1美元=6.51元人民幣,人民幣的市場利率為6%;(2)2015年2月28日,美元對人民幣即期匯率為1美元=6.53元人民幣;(3)該套期符合套期保值準則所規(guī)定的運用套期保值會計的條件;(4)不考慮增值稅等相關稅費。
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
【要求】
根據(jù)資料,計算2017年12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2月28日遠期外匯合同的公允價值(假設按照單利計算)。
2017年12月1日遠期外匯合同的公允價值=0(元人民幣);
2017年12月31日遠期外匯合同的公允價值=(6.51-6.3)×40000/(1+6%×2/12)=8316.83(元人民幣);
2018年2月28日遠期外匯合同的公允價值=(6.53-6.3)×40000=9200(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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