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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出租酒店式公寓的納稅人,應該選擇不提供配套服務,按出租不動產納稅合適,還是選擇提供配套服務按酒店服務納稅更優(yōu)惠?
涉稅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規(guī)定:納稅人以長(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務的,按照住宿服務繳納增值稅。
出租方沒有提供酒店式管理的,按出租不動產到地稅機關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月租金收入沒有達到3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所以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月租金超過3萬元的,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出租方提供酒店式管理,按酒店服務計繳增值稅,月銷售額沒有達到3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小規(guī)模納稅人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個人不可以代開;
所以對個人出租方,選擇不提供配套服務,按出租住房繳納增值稅。未達到起征點的,免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按1.5%繳納增值稅,且可以到地稅機關代開;
對小規(guī)模企業(yè)出租人,則優(yōu)先選擇提供配套服務,按酒店服務計繳增值稅,適用的征收率是3%,而不是出租不動產的5%;
一般納稅人出租人,不能選擇簡易計稅或有進項的情況下,也優(yōu)先選擇提供配套服,按酒店式服務計繳增值稅??梢缘挚圻M項稅,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而不是按出租不動產適用11%的稅率;能選擇簡易計稅且?guī)缀鯖]有可抵扣進項稅的一般納稅人應當選擇不提供配套服務,按出租不動產5%計繳增值稅,避免酒店服務6%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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