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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guī)范印花稅管理,便利納稅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了《印花稅管理規(guī)程(試行)》,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那么本次印花稅管理規(guī)程都有哪些要點呢?實際財務工作中需要注意哪些呢?
1.本規(guī)程適用于除證券交易外的印花稅稅源管理、稅款征收、減免稅和退稅管理、風險管理等事項,其他管理事項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納稅人應當如實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稅應納稅憑證(以下簡稱“應納稅憑證”)等有關納稅資料,統(tǒng)一設置、登記和保管《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登記簿》(以下簡稱《登記簿》),及時、準確、完整記錄應納稅憑證的書立、領受情況。
《登記簿》的內(nèi)容包括:應納稅憑證種類、應納稅憑證編號、憑證書立各方(或領受人)名稱、書立(領受)時間、應納稅憑證金額、件數(shù)等。
3.納稅人書立、領受或者使用《條例》列舉的應納稅憑證和經(jīng)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時,即發(fā)生納稅義務,應當根據(jù)應納稅憑證的性質(zhì),分別按《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對應的稅目、稅率,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
4.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納稅人可以采取將稅收繳款書、完稅證明其中一聯(lián)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地方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5.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可由納稅人根據(jù)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采用按期匯總申報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申報繳納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6.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或因生產(chǎn)經(jīng)營情況發(fā)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據(jù),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進行調(diào)整。
7.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稅額較小的,納稅期限可為一個季度,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nèi),填寫國家稅務總局統(tǒng)一制定的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核定征收的印花稅。
8.印花稅實行減免稅備案管理,減免稅備案資料應當包括:
(一)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
(二)《登記簿》復印件;
(三)減免稅依據(jù)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資料。
9.多貼印花稅票的,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內(nèi)容整理自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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