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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政策一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guī)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這里所說的支付,包括現(xiàn)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注意:
支付所得時履行扣繳義務,股息紅利所得的個稅扣繳時點同樣為其實際支付日。
政策二
(國稅函[1997]6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guī)規(guī)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注意:
企業(yè)作出股息紅利分配決議,并計入了往來科目,即便是不實際分配給股東,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guī)規(guī)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政策三
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五)》(法釋〔2019〕7號)第四條明確,分配利潤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作出后,公司應當在決議載明的時間內(nèi)完成利潤分配。決議沒有載明時間的,以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為準。決議、章程中均未規(guī)定時間或者時間超過一年的,公司應當自決議作出之日起一年內(nèi)完成利潤分配。
注意:
股東利潤分配一定要注意有個1年的時間限制。也就是說股東會決議沒有明確利潤分配時間的,公司應當自決議作出之日起一年內(nèi)完成利潤分配。若是遲遲沒有完成利潤分配,將會存在個人所得稅的扣繳風險。
政策四
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財產(chǎn)轉讓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時,應當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繳稅款。
注意:
可見,股息紅利應該由支付單位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政策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第三條關于“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申報”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財產(chǎn)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關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注意:
若是公司未依法扣繳分紅個稅,則自然人股東個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關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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