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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計稅依據和發(fā)生時間

來源: 新疆稅務 編輯:那個人 2023/09/21 15:41:06  字體:

2019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開始實施,今天,我們一起來了解“耕地占用稅政策要點”。

01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所稱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02
耕地占用稅的計稅依據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guī)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乘以適用稅額。

應納稅額=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0號)第一條規(guī)定: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屬于耕地占用稅征稅范圍的土地(以下簡稱“應稅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應稅土地當地適用稅額計稅,實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土地面積×適用稅額。

應稅土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面積,以平方米為單位。

當地適用稅額是指: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的應稅土地所在地縣級行政區(qū)的現行適用稅額?!?/p>

03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1.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xù)的書面通知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fā)放建設用地批準書。

2. 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需要補繳耕地占用稅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改變用途當日,具體為:經批準改變用途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批準文件的當日;未經批準改變用途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的當日。

3. 未經批準占用應稅土地的納稅人,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其實際占地的當日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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