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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紅利收益企業(yè)所得稅案例解析

來源: 上海稅務 編輯:那個人 2023/10/19 17:18:49  字體:

企業(yè)所得稅預繳和匯繳期間,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yè),可以享受股息紅利收入免稅優(yōu)惠政策。那對于以下不同的四種情形,該如何填報呢?

紅葉公司是中國境內居民企業(yè),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25%。

01
 持有期間 

2022年4月,紅葉公司與綠水集團共同出資設立A企業(yè),紅葉公司出資300萬元,持股比例30%。2022年度A公司實現(xiàn)利潤1000萬元。2023年7月31日,經(jīng)A公司股東會決議,向股東按持股比例分配2022年利潤500萬元。紅葉公司于8月10日取得投資收益150萬元。

稅收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yè)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guī)定,企業(yè)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y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做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xiàn)。

案例分析

紅葉公司于2023年8月取得A企業(yè)分配的投資收益150萬元,屬于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yè)所得稅。2023年10月第3季度預繳申報時,該筆股息紅利應確認投資收益,同時對免稅收入應填入預繳申報表第7行“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明細欄次。2023年度匯算清繳時應填入A107010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yōu)惠明細表及A107011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yōu)惠明細表相關欄次。

02
 轉讓股權 

2019年7月,紅葉公司出資1200萬元入股B公司,股權比例為40%。后由于B公司大股東發(fā)展理念與紅葉公司相背離,紅葉公司決定轉讓持有的B公司。2023年8月1日,紅葉公司將持有的B公司股權1600萬元的價款全部轉讓給商琪公司,同日,B公司所有者權益中盈余公積800萬元,未分配利潤100萬元。

稅收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yè)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guī)定,企業(yè)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xié)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xù)時,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fā)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yè)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yè)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案例分析

紅葉公司轉讓所得為400萬元,不扣除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對應份額,在轉讓協(xié)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xù)時確認收入實現(xiàn)。

03
 股權撤資

接上例,2019年7月,紅葉公司出資1200萬元入股B公司,股權比例為40%。后由于B公司大股東發(fā)展理念與紅葉公司相背離,紅葉公司決定撤回持有的B公司50%的股權,減資600萬元。減資基準日2023年7月31日,B公司所有者權益中盈余公積160萬元,未分配利潤200萬元。2023年8月1日,取得減資價款650萬元。

稅收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規(guī)定,“五、投資企業(yè)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投資企業(yè)從被投資企業(yè)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chǎn)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yè)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chǎn)轉讓所得?!?/p>

案例分析

1. 撤回投資650萬元,其中600萬元相當于初始投資,確認為投資收回;超過部分為50萬元。

2. 撤回或減少投資應享有被投資企業(yè)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部分:360*40%*600/1200=72萬元

3. 股息所得1與2孰小值,即為50萬元。2023年10月第3季度預繳申報時,該筆股息紅利免稅收入可填入預繳申報表第7行“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明細欄次。2023年度匯算清繳時可填入A107010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yōu)惠明細表及A107011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yōu)惠明細表相關欄次。

4. 投資資產(chǎn)轉讓所得=650-600-50=0萬元。

04
 清算分回資產(chǎn) 

接上例,2019年7月,紅葉公司出資1200萬元入股B公司,股權比例為40%。后由于市場預期改變,B公司經(jīng)營不利,連年虧損。所有股東一致同意B公司注銷歇業(yè)。2023年7月,B公司進入清算期。2023年9月,B公司完成清算,可供股東分配的剩余資產(chǎn)1300萬元,剩余盈余公積350萬元,未分配利潤400萬元

稅收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清算業(yè)務企業(yè)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guī)定,被清算企業(yè)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chǎn)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yè)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chǎn)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案例分析

1. 確定股息紅利:750*40%=300萬元

2023年10月第3季度預繳申報時,該筆股息紅利免稅收入可填入預繳申報表第7行“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明細欄次。2023年度匯算清繳時可填入A107010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yōu)惠明細表及A107011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yōu)惠明細表相關欄次。

2. 投資成本=1200萬元

3. 股權轉讓損失=1300*40%-300-1200=-9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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