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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企業(yè)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一起來看看,在企業(yè)所得稅的計算中如何對這些資產進行稅務處理呢?
(一)計稅基礎
1. 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fā)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2. 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fā)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4. 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5. 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6. 改建的固定資產,除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fā)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二)折舊方法
1. 固定資產按直線法計提折舊,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開始計提折舊,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2. 企業(yè)應當根據(jù)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三)最低折舊年限
1. 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 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 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 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 電子設備,為3年。
(四)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1.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 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 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xù)使用的固定資產。
5. 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 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 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長期待攤費用,是指企業(yè)發(fā)生的應在一個年度以上攤銷的費用。長期待攤費用包括如下費用:
(一)計稅基礎
1. 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fā)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2. 自行開發(fā)的無形資產,以開發(fā)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fā)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 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二)攤銷方法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提攤銷,自投入使用月份的當月起開始計提攤銷,自停止使用月份的當月起停止計提攤銷。
(三)最低攤銷年限
1. 一般無形資產的最低攤銷年限為10年。
2.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3. 外購商譽于整體轉讓或清算時扣除。
(四)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1. 自行開發(fā)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2. 自創(chuàng)商譽。
3. 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4. 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一)計稅基礎
1. 外購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2. 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二)折舊方法
1. 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直線法計提折舊,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開始計提折舊,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2. 企業(yè)應當根據(jù)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三)最低折舊年限
1. 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10年。
2. 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3年。
(一)分類
投資資產,是指企業(yè)對外進行投資形成的資產,分為權益性投資資產和債權性投資資產。
(二)投資成本
1. 通過支付現(xiàn)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2. 通過支付現(xiàn)金之外的方式取得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為成本。
(三)扣除方法
1. 企業(yè)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
2. 企業(yè)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不得扣除。
(一)存貨成本
1. 通過支付現(xiàn)金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2. 通過支付現(xiàn)金之外的方式取得存貨,以該存貨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為成本。
3. 生產性生物資產生產的農產品,以產出或者采收過程中發(fā)生的材料費、人工費和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為成本。
(二)成本計算方法
企業(yè)使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政策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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