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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股東之間股權轉讓,被投資人是否需要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回答】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一條關于納稅人的具體情形規(guī)定:
1. 書立應稅憑證的納稅人,為對應稅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2. 采用委托貸款方式書立的借款合同納稅人,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3. 按買賣合同或者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的拍賣成交確認書納稅人,為拍賣標的的產權人和買受人,不包括拍賣人。
根據上述規(guī)定,股東是轉讓方與受讓方,是對應稅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要繳印花稅。被轉讓股權的企業(yè)不屬于對應稅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是印花稅納稅人,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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