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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山東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轉讓經政府批準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需要預征土地增值稅嗎?
答案:根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三控一促”管理辦法>的公告》(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5號發(fā)布,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2018年第2號公告修改)規(guī)定:“第十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預繳土地增值稅。
納稅人轉讓經政府批準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但應當在取得收入時按規(guī)定到主管稅務機關登記或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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