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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稅務管理
知識點二 企業(yè)籌資稅務管理
一、債務籌資的稅務管理
債務籌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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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管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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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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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不同還本付息方式下的應納所得稅總額為主要選擇標準,選擇不同的還本付息方式來減輕稅負;
2.將不同還本付息方式下現(xiàn)金流出的時間和數(shù)額作為輔助判斷標準。 |
發(fā)行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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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先考慮定期還本付息方式——在債券有效期內享受債券利息稅前扣除收益,同時不需要實際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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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間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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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間資金借用在利息計算及資金回收方面,與銀行貸款相比有較大彈性和回旋余地,對于設有財務公司或財務中心(結算中心)的集團企業(yè)來說,稅收利益尤為明顯(起到“內部”銀行的作用):
1)利用集團資源和信譽優(yōu)勢實現(xiàn)整體對外籌資; 2)利用集團內各企業(yè)在稅種、稅率及優(yōu)惠政策等方面的差異,調節(jié)集團資金結構和債務比例,解決資金需求并實現(xiàn)集團整體稅收利益。 |
借款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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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tài)的存貨發(fā)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fā)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資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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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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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營租賃的租金可以在稅前扣除,減小稅基從而減少應納稅額;
2.融資租賃資產可以計提折舊,計入成本費用,降低稅負。 |
二、權益籌資的稅務管理
權益籌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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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管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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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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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fā)行股票所支付的股息不能直接在稅前扣除;
2.考慮股票發(fā)行過程中存在的評估費、發(fā)行費、審計費、公證費等中介費用的稅務問題。(例如,企業(yè)為發(fā)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xù)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一般了解) |
留存收益籌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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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收益向外分配時存在的雙重納稅,減少投資者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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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直接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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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紅利不能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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