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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冊資產評估師《經濟法》預習:無限連帶責任與有限責任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10/24 08:38:48 字體:

第二章 企業(yè)與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無限連帶責任VS有限責任

  1.無限責任:

  無限責任:債務先以合伙企業(yè)的財產承擔,不足承擔,合伙人才承擔——先企業(yè)后個人

  連帶責任:合伙人承擔責任時沒有先后順序,債權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數(shù)人、全體承擔全部或部分企業(yè)未能清償?shù)膫鶆?

  2. 有限責任 :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企業(yè)債務不會連累合伙人私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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