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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審計師考試《審計專業(yè)相關知識》預習:匯票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8/23 10:23:20 字體:

第四部分
第七章 票據法和證券法

  知識點二、匯票

 ?。ㄒ唬﹨R票的特征(對比本票、支票)

  1.匯票在出票時有出票人、 付款人和收款人三個基本當事人

  注:本票的基本當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支票的基本當事人雖然也有三個,但其付款人僅限于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而匯票的付款人則沒有這一限制。

  2.匯票是委付證券,而本票是一種自付證券。

  3.匯票 須經承兌:承兌是匯票獨有的法律行為,它是指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一種票據行為。

  4.付款日不同:匯票除有 見票即付的情況外,還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等情況,而本票和支票一般為見票即付。

 ?。ǘ﹨R票的分類

  1.匯票分為 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

  即期匯票:指見票即付的匯票,持票人提示匯票之日作為匯票到期日。

  遠期匯票:指必須到約定日期才能請求付款的匯票。

  2.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yè)匯票。

  銀行匯票:指在商業(yè)匯款人交款申請后,由出票銀行簽發(fā)的,由該銀行在異地的銀行機構或異地的跨系統(tǒng)簽約代理付款人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商業(yè)匯票: (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yè)承兌匯票)指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yè)匯票的出票人為銀行以外的企業(yè)和其他組織;其付款人可以是銀行,也可是銀行以外的企業(yè)或其他組織。

  (三)匯票的出票

  1.絕對記載事項——若欠缺記載,票據即為無效。

  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包括有七項: ①表明“匯票”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③確定的金額;④付款人名稱;⑤收款人名稱;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簽章。

  2.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若欠缺記載,并不必然導致票據無效,而是按照票據法的規(guī)定加以確認。

 ?。?) 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

 ?。?) 付款地。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3)出票地。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匯票出票的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簽發(fā)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票面金額和法律規(guī)定的費用。

  (2)對收款人的效力

  對票載收款人的效力是使其享有票據上的權利,即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3)對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行為 并不必然對付款人發(fā)生約束力,只有當付款人承兌匯票后,付款人才負有付款的義務,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

 ?。ㄋ模﹨R票的背書

  1.背書的分類

  背書可分為轉讓背書、設質背書和委任背書。

轉讓背書 指持票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匯票上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背書轉讓?!?/td>
設質背書 指背書人以票據權利設定質押為目的的背書。
背書人為出質人,被背書人為質權人。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td>
委托收款背書 指持票人為委托他人收款而為的背書。
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td>

  2.背書的格式

  (1)背書的記載事項是: 背書人簽章(絕對記載事項)、被背書人名稱(絕對記載事項)、背書日期(相對記載事項,到期日前)。

  (2)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有兩項:

 ?、俑接袟l件的背書。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條件無效,背書有效)

 ?、?部分背書(無效)。也就是說,背書必須是無條件的全額背書。

  3.背書的連續(xù)與背書的效力

 ?。?)背書連續(xù):指在 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和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連續(xù)——可以;形式不連續(xù),實質連續(xù)——舉證;都不連續(xù)——追索、利益償還請求權

 ?。?)轉讓背書的效力:

  一是通過背書將票據權利由背書人轉移給被背書人;

  二是背書人負有擔保責任;

  三是權利證明的效力,即持票人只需以背書的連續(xù)即可證明其取得票據權利。

 ?。?)委任背書的效力只產生對被背書人代理權的授予,而 不發(fā)生票據權利的轉移。

 ?。?)設質背書也 不發(fā)生權利轉移的效力,而只使被背書人取得對票據權利的質權,只有在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才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ㄎ澹﹨R票的承兌

  1.效力:付款人承兌匯票后,作為匯票承兌人,便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2.承兌方式: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見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個月提示承兌 
見票即付 無需提示承兌 

  【補充】匯票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 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3.承兌及承兌期間: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 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4.部分承兌或承兌附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5.拒絕承兌的形式:拒絕證明

 ?。﹨R票的保證、付款與追索權

  1.保證

 ?。?)保證的概念及其成立

  保證人為出票人、承兌人保證的,應將保證事項記載在票據正面;保證人為背書人保證的,應將保證事項記載在票據的背面或粘單上。

  (2)保證的效力

  除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以外,保證人應與被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承擔 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 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2.付款

 ?。?)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票據債務人的責任,包括付款責任和擔保責任都被解除。付款人付款后即可收回票據,消滅票據關系。

  (2)付款的程序:提示、支付和收回匯票三個階段。

  ①商業(yè)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 到期日起10日。

 ?、阢y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 出票日起1個月。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做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xù)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3.追索權

  (1)追索權的概念

  指持票人在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發(fā)生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 票據金額、利息及費用的權利。

  (2)行使追索權的情形

  ▲特殊: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賲R票被拒絕承兌的;

 ?、诔袃度嘶蛘吒犊钊怂劳觥⑻幽涞?;

  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

 ?。?)追索對象

  追索對象即被追索人應該是持票人的前手,除特殊情況外持票人不能向自己的后手追索。

 ?。?)追索程序:3日,可對一個或多個追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需要取得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或者其他合法證明。

 ?。?)追索金額:

 ?、俦痪芙^付款的匯票金額;

 ?、趨R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廴〉糜嘘P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再追索:

  ①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谇绊椊痤~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郯l(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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