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天津開發(fā)區(qū)某燃料有限公司經理馬某,為一家配送有限公司購買一船煤達21000多噸,價值500余萬元,馬某在收取這家公司的購煤款、給公司開票后,產生了60余萬元銷項稅,馬某為了逃避此項稅款,找到本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張某,張某偽造運輸合同,并以十萬元的價格從本市某運輸服務公司虛開天津市公路貨運專用發(fā)票一份,金額達8985675.70元,馬某某用此票當期申報抵扣增值稅60余萬元。犯罪嫌疑人張某得好處費4000元。
相關熱詞: 虛開發(fā)票
上一篇:流轉稅制改革日漸緊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