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總是說國富民安,其實,按照市場經(jīng)濟原則,這話應該反過來說,民富國安。市場主體和個人利益的最大化才能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財富和國家財富。
有人說,人的一生中有兩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就是納稅。不同的是,盡管必須納稅,但是納多少稅、納什么稅、什么時候納稅、誰來納稅,卻是一個必須認真討論的問題。
稅收現(xiàn)在已經(jīng)是一個公共話題了。關于納稅,工薪階層人員已經(jīng)從自己每個月的工資單上獲得了直接經(jīng)驗。去年,有關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討論,幾乎引起了全民關注。
稅收不僅是一個公共話題,而且還是一個與憲法有關的公共話題。
一方面,公共利益、公共事業(yè)、公共服務需要建立公共財政。稅收則是公共財政的基礎。沒有錢的政府是很難有所作為的。這個道理大家都明白。因此,各國都把納稅列為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憲法義務。我國憲法第56條也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美國學者霍爾姆斯與桑斯坦在他們的《權利的成本——為什么自由依賴于稅?》中還進一步說明:權利與稅收之間存在著密切關系。他們由此提出了一個與自由主義學者不同的觀點:權利、特別是作為一個最重要的憲法問題的公民政治自由的權利,一直是依賴國家的稅收來加以保證的,公民個人政治上的權利依賴國家公共財政的支持?梢,稅收不僅關系到國家的公共活動,而且也是與公民的個人利益密不可分的,涉及到一個國家的根本問題,當然應該由憲法加以規(guī)定。
另一方面,征稅活動也應該是由憲法來規(guī)范的。從根本上看,無論我們賦予稅收多么宏大的稱呼和解釋,它依然是從別人的口袋里把錢拿出來給自己或者其他人用。日常經(jīng)濟、社會、文化生活中,我們要讓他人自愿把錢拿出來,一定要給出一個合情、合理、合法的理由;政治生活中,要讓公民以及公民社會自愿把錢從口袋里掏出來交給國家,當然就更需要一個合情、合理、合法的理由。國家征稅是為了辦理好公共事業(yè)、提供優(yōu)質(zhì)的公共服務、保護國家安全,根本上是為了人民群眾,所謂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向納稅人認真說明緣由,保證稅收用于公共利益和目的,是國家在履行征稅職權的同時應該承擔的職責。而規(guī)范國家權力和政府行為,本身就是憲法的根本任務,所以,征稅應該納入憲法規(guī)范,依賴一個憲法上的理由。
用憲法規(guī)范國家的征稅活動,由人民代表決定重大稅收事項,是憲政的一個重要內(nèi)容,也事關國家安全。
征稅與納稅是一對永恒的矛盾。假定國家機關征稅都是用于公共利益,那么,多征稅才能更多地提供公共服務;假定納稅人的各項收入都是合法的,那么少納稅才最大限度地符合他們的個人利益。政府希望多為人民群眾辦實事,這就需要通過征稅和收費增加辦事財力和能力;老百姓希望由自己理性地規(guī)劃自己的生活,這就需要看住自己的口袋,錢多一點心里才感到踏實。發(fā)生于英國、美國、法國等國家的近代資產(chǎn)階級革命幾乎都是因納稅和反納稅而引發(fā)的,人類立憲主義的歷史實際上就是圍繞這個矛盾誕生的。早在1215年英國的大憲章中,就確定了“非經(jīng)議會批準不得征稅”的政治原則。在這個意義上,憲政與稅收是聯(lián)系在一起的。因此,我們必須妥善處理公共財政問題,在稅收問題上有所為有所不為,保持必要的克制。
現(xiàn)在,我國各級人大每年開會的一項重要工作就是審議政府的財政預、決算,盡管這項工作仍然有許多需要改進之處,但是,還是可以看出,國家對公共支出是相當慎重的。但是,在公共財政的另一個方面——征稅問題上,則仍然需要引起進一步的高度重視。目前,我國有關稅收的許多事項都是由政府有關部門自行決定的,沒有經(jīng)過人民代表大會;憲法中也缺少規(guī)范稅收的條款,我們還沒有建立稅收的憲法調(diào)整機制。
我們需要改變一個觀念:過去總是說國富民安,其實,按照市場經(jīng)濟原則,這話應該反過來說,民富國安。市場主體和個人利益的最大化才能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財富和國家財富。為此,我們需要建立一個既能夠保證足夠的公共財政、還可以藏富于民的解決稅收問題的憲法機制,由人民代表來代表納稅人決定納多少稅、納什么稅、什么時候納稅、誰來納稅等重大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