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市場的“急剎車”土地增值稅與“國六條”的出發(fā)點和調整機理不完全相同,無所謂“國家上一年度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的延續(xù)”之說
土地增值稅不是新近才在我國產生的政策,作為房地產業(yè)固有的稅收制度,它旨在合理分配房地產開發(fā)中所產生的經濟收益。各國土地法律制度一般也會就此作出規(guī)范。
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資源,土地本身蘊含著兩種收益:一為自然價值,一為投資收益,二者的價值來源不一樣,其歸屬亦應分離。前者是因土地自身(區(qū)位位置或因為城市規(guī)劃等原因)而產生的價值,應歸屬于國家,國家再用于土地的改良與相關地上基礎設施建設;后者是開發(fā)者投資產生的收益(如改善土地配套基礎設施或者實施建設施工),自然歸于土地投資開發(fā)人,以符合“誰投資,誰收益”的市場運行原則。
改變利潤分配機制
我國實行較特殊的土地歸屬和利用制度。國家作為土地的所有權人,在出讓土地使用權時,憑借所有權獲得土地出讓金。應當說,土地出讓金包含有土地自然價值,但二者性質不同,而且在實際數(shù)量上也存在著巨大價值差距。即使在土地出讓時存在客觀的土地評估價機制,但在漫長的土地出讓期限內,受市場供求關系及公共設施建設等因素影響,實際土地批租價格與當初預估之土地出讓金數(shù)額之間差價巨大,由此導致我國現(xiàn)階段的土地開發(fā)活動存在巨大的利潤空間。有的土地開發(fā)商僅儲備土地,不實施任何開發(fā)活動,也可獲取高額利潤。土地開發(fā)市場不合理的利潤分配機制,造就了極不合理的市場秩序。
因此,政府有必要附之以土地增值稅制度,調整土地出讓金與國有土地批租實際價值之間的巨大價值差額,土地開發(fā)商需將其土地開發(fā)收益中因自然價值而體現(xiàn)的市場收益以增值稅的形式繳納給國家。
當然,實施土地增值稅需要以較高的稅務征收機制作保障,尤其是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的核準,需要土地開發(fā)財務信息機制支持,而土地增值稅的實際收繳,也需以財產申報制度為基礎。也許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我國的土地增值稅制度自1993年以來,歷經條例頒布、細則出臺、推行預征三個階段,直到現(xiàn)在征收機制基本完善了,才開始全面征收。
調整調控政策
土地增值稅的功能決定了它是調整我國土地開發(fā)市場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目的在于使土地開發(fā)商的利益取得方式趨于合理,稅務局的通知僅在于使這項稅收制度能夠操作,是當前強化稅收制度背景下的產物。而國務院2006年出臺“國六條”,其調整市場的機理側重于調整土地供應結構,干預房地產交易行為,直接影響房地產市場的交易價格。顯然,這二者出發(fā)點和調整機理不完全相同,無所謂“國家上一年度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的延續(xù)”之說。
反思我國的房地產調控政策,其中實施強制性的宏觀調控,干預房地產交易,雖然在短期會影響房地產市場供求關系,下調交易價格,但同時也容易妨害資源自由流轉,給土地資源的有效配置帶來“硬傷”;與之相對照,調整市場利潤分配機制,改造市場投資結構,借助市場的力量帶動市場價格,則通常不會干擾市場價格機制的正常運行,不會影響市場主體的合理預期,更不會造成房地產交易關系的“急剎車”。這種調控方式不失為政府調適經濟的應為之道。國家稅務總局此次強力推行土地增值稅制,可視為我國政府調整土地市場調控政策的努力與嘗試。
知識點小帖士:
所謂土地增值稅,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統(tǒng)稱轉讓房地產)而就其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種稅。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即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金額50%至100%的部分,稅率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100%至200%的部分,稅率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以上的部分,稅率為60%。
編輯留言:
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的出臺體現(xiàn)了我國健全我國房地產領域稅收征管的的政策導向,也是加強房地產行業(yè)稅收專項檢查的契機和切入點。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根本沒有影響到企業(yè)的利潤,而作為健康成長的企業(yè),照章納稅是企業(yè)的義務,如果說清算征收多征了部分稅款,那也是將本來的國家稅款還原為本來面目,企業(yè)如果指者這部分稅款度過難關,那么這樣的企業(yè)也不配在市場上存在。
實際情況并不是開發(fā)商宣稱的那樣,清算影響了多少多少利潤,筆者認為這全是開發(fā)商放的煙霧彈,目的仍然是在掩蓋自己高利潤的事實,同時為自己“納稅侏儒”的身份辯解,而從房地產企業(yè)偷漏稅事實、溫州個人合作建房表現(xiàn)出的房價成本關系,再到各級政府在對系列問題上的百般阻撓,我們已經讀出了些許信息,與其說是清算動了開發(fā)商的奶酪,不如說是動了地方政府的奶酪。地方政府和開發(fā)商聯(lián)系在一起,民眾的利益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