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qū)域經濟一體化的特征是貨物與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和消除一切以國籍為依據的歧視,其背后是國家的主權和利益。為了消除妨礙貨物與生產要素在區(qū)域經濟組織內自由流動的制度性因素,各成員國間必須在貿易政策、金融法規(guī)、財政稅收制度、國際慣例等方面進行協調。在不同的國際經濟一體化組織形式中,稅收國際協調的程度有所不同。
根據國際經濟一體化的制度安排,從低級到高級可以有一系列的一體化形式。具體是指:自由貿易區(qū)→關稅同盟→共同市場→經濟同盟→經濟政治同盟。自由貿易區(qū)是國際經濟一體化組織中最基本、最一般的形式。在自由貿易區(qū)中,成員之間拆除所有關稅和非關稅壁壘,但每個成員都有權對非成員設定各自的關稅稅率。關稅同盟也是自由貿易區(qū),但成員對所有的非成員采取共同的對外關稅。
征稅原則有兩種:一是原產地原則;二是目的地原則。根據原產地原則,國內生產的產品,無論是否出口,都必須納稅,但是進口產品一律免稅。根據目的地原則,供國內消費者消費的進口產品或國內產品都必須納稅,面向外國消費者的國內產品不用繳稅。通過采取以上措施,會使中國和東盟各國形成一個比較系統(tǒng)、比較完整和協調的稅制。
稅收協調,就是在WTO框架下,通過協調成員國之間的稅收政策,建立多邊稅收管理合作機制,穩(wěn)步拓寬稅收合作領域,促進區(qū)域適度稅收競爭,強化國家稅收主權,提升區(qū)域稅收競爭力,維護成員國稅收利益和區(qū)域整體稅收利益,促進區(qū)域經濟的健康發(fā)展。
1.關稅協調。關稅協調是我國與東盟國家之間最早進行稅收協調的領域。目前我國與東盟進行關稅協調的基本內容是關稅稅率的減讓,已經形成了關稅減讓時間表。但我國與東盟的關稅協調是僅限于區(qū)域性的關稅協調,即對區(qū)域外的國家仍可保留關稅壁壘,這仍難以滿足經濟全球化大背景下國際貿易不斷擴大的需要。因此,我國在與東盟進行區(qū)域關稅協調的同時,要聯合東盟各國積極探討進行區(qū)域外關稅協調的可能性,爭取在更大范圍內形成關稅優(yōu)惠協調的互動網絡,推動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qū)能夠更好地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進程當中。
2.間接稅協調。區(qū)域經濟的發(fā)展水平決定了稅收政策協調的深度和廣度。目前,中國和東盟成員國的稅收政策協調處在以消除貿易障礙為主的基礎階段。從未來發(fā)展看,間接稅協調主要是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協調,重點在增值稅。
。1)稅收征管的合作。首先,中國和東盟各成員國需要建立稅收征管的合作機制,以保證稅收信息能得到充分、經常的交換。同時,還應該圍繞中國和東盟各國家間的避稅問題,在稅收征管手段上尋求國際解決方案。
。2)稅制的協調。目前,在中國和東盟成員國中除文萊、老撾、馬來西亞、緬甸、新加坡外其他國家都實行了增值稅。其中,中國和印尼是生產型增值稅,其余國家實行的都是消費型增值稅。因此,中國和東盟國家進行間接稅的協調,首先就是要引入增值稅,并且統(tǒng)一實行消費型增值稅。
(3)稅基和征收方法的協調
增值稅稅基的協調應關注的是如何減少復雜的減免環(huán)節(jié),以及增值稅減免的透明度和扣稅范圍。可以考慮在中國與東盟各成員國內明確以下內容:一是統(tǒng)一明確增值稅的實行范圍、納稅人、計稅基數和扣稅范圍;二是統(tǒng)一零稅率的規(guī)定,明確零稅率只用于經營出口業(yè)務及某些類似出口性質的業(yè)務;三是對稅率及減免稅做到既靈活又具有原則性的規(guī)定;四是對增值稅的一些計算方法做統(tǒng)一規(guī)定,如對小規(guī)模納稅人使用的簡易征收率;五是對企業(yè)的納稅申報、征稅期限、繳稅日期、開業(yè)停業(yè)、經營情況的變更、發(fā)票填發(fā)和保管以及賬簿資料的記載、管理等,均做出原則性的規(guī)定。
統(tǒng)一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只對酒類產品、煙草類產品和礦務油產品及奢侈品征收消費稅。由于中國與東盟各成員國經濟發(fā)展水平差異較大,故需要對奢侈品的具體范圍做出詳細規(guī)定。
。4)稅率的協調。稅率協調不是簡單地追求完全統(tǒng)一,而是一種稅率上的趨同。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目前中國與東盟各成員國之間的經濟發(fā)展水平差距很大。在一部分國家,如緬甸和泰國,間接稅是當地政府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均占到該國稅收收入的60%以上,限定間接稅統(tǒng)一稅率很不現實。但為了減少間接稅稅率差異對商品流動的障礙,可以考慮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制定有關間接稅稅率的允許變動范圍。
、僭鲋刀悺D壳爸袊c東盟各成員國中增值稅稅率較高的是越南和中國,增值稅稅率分別高到20%和17%;大多數國家的增值稅稅率在10%左右。歐盟在間接稅協調進程中將增值稅稅率定為15%—25%.考慮到中國與東盟各成員國的增值稅稅率差異較大的實際情況,實行一檔稅率難以一步到位,目前可將中國與東盟各成員國的增值稅稅率定為低稅率和標準稅率。低稅率主要適用于具有社會、文化性質的產品和服務,如食品、藥品、水電氣的供應等。標準稅率在增值稅協調的初期定為兩檔稅率:目前增值稅稅率較高的越南、中國實行10%-15%的稅率,其他國家的稅率保持在8%-10%.在實行產出地征稅后,消費者可以不限量地到另一國購買稅率較低的商品,這會使高稅國商品失去競爭力,最終達到統(tǒng)一標準稅率的目的。
②消費稅。同樣考慮將稅率定為低稅率和標準稅率:對酒類產品、煙草類產品和礦務油產品及奢侈品先規(guī)定最低的稅率,每三年對最低稅率進行調整,直至完全接近目標稅率。同時還要統(tǒng)一征稅方法,明確規(guī)定哪些產品是從量定額,哪些產品是從價定率,哪些產品是從價和從量結合征收。
。5)征稅原則的協調
間接稅的征稅原則有兩種,一是原產地原則,二是目的地原則。根據原產地原則,國內生產的產品,無論是否出口,都必須納稅,但是進口產品一律免稅。根據目的地原則,供國內消費者消費的進口產品或國內產品都必須納稅,面向國外消費者的國內產品不用納稅。如果經濟區(qū)域內各國采用不同的征稅原則,也會阻礙相互間的商品流通和區(qū)域合作,導致國家間利益的沖突。由于征稅原則的協調對區(qū)域經濟合作水平有很高的要求,因此短期內較難實現。
3.直接稅協調。資本、勞務、知識產權及勞動力的流動還涉及到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障稅及財產稅等直接稅的協調問題。目前,按照經合組織《關于避免所得和資本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和聯合國專家起草的《發(fā)達國家與發(fā)展中國家關于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草案)》,世界各國已簽訂了近2000個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較好地解決了跨國納稅人稅收管轄權的行使以及國家間的稅收利益分配,避免了對跨國納稅人的雙重課稅。但對于如何促進資本、勞務、知識產權及人員在自由貿易區(qū)內合理流動,減少各成員國之間的國內稅收障礙,消除成員國之間的有害稅收競爭,目前還無能為力。中國和東盟成員國之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消除后,經濟一體化的趨勢會不可阻擋,商品、資本和勞動力的流動會加快,各成員國之間的所得稅收制度的差異對投資和貿易的影響會日益突出。當前,國際社會也沒有較好的公認的解決方案,歐盟也只制訂了一些原則性的條款。較可行性的解決方案是各成員國之間通過談判相互協調或主動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