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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稅法》復習指導:契稅法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0/07/05 08:45:5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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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冊會計師稅法科目
第十一章 印花稅與契稅法

  第一節(jié) 印花稅

  第二節(jié) 契稅法

  契稅是以在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契稅具有不動產購置稅的性質。

  一、征稅對象

  土地包括除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外的所有土地,包括國有和集體。

  契稅征稅對象具體包括以下六種具體情況: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ǘ﹪型恋厥褂脵噢D讓(轉讓方應交土地增值稅)

  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ㄈ┓课葙I賣(符合條件的需交土地增值稅)

  幾種特殊情況視同買賣房屋:

  (1)以房抵債

  

清算  免征 
日?!?/td> 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時,按房產折價款繳納契稅。 

 ?。?)以房產作投資或作股權轉讓(房地產企業(yè)以自建商品房投資交土地增值稅,其余企業(yè)不交)

  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yè),免納契稅。

 ?。?)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四)房屋贈予(非公益性贈與需交土地增值稅)

 ?。ㄎ澹┓课萁粨Q(單位之間進行房地產交換應交土地增值稅,個人互換住房不交)

 ?。┏惺車型恋厥褂脵嘀Ц兜耐恋爻鲎尳?

  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計征契稅。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二、稅率

  3%-5%的幅度比例稅率。

  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稅稅率暫統(tǒng)一下調到1%。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

 ?。ㄒ唬┯嫸愐罁?jù)

  契稅的計稅依據(jù)是不動產的價格。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jù);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所交換的價格差額為計稅依據(jù);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計稅依據(jù)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劃撥時不繳,轉讓時繳)

  5.房屋附屬設施征收契稅依據(jù)的規(guī)定。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總價款計算征收契稅。

 ?。?)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單獨計價的,按照當?shù)剡m用的稅率征收,如果與房屋統(tǒng)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

  6.對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法定繼承人除外),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

  7.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土地前期開發(fā)成本不得扣除。

轉讓方  承受方 
(1)營業(yè)稅(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2)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涉外單位、個人不交)
(3)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jù))
(4)土地增值稅
(5)企業(yè)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1)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jù))
(2)契稅 

  四、稅收優(yōu)惠

  (一)契稅優(yōu)惠的一般規(guī)定

  1.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zhèn)職工按規(guī)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征契稅。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減免。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是否減免。

  5.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并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生產的,免征契稅。

  6.經外交部確認,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lián)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二)契稅優(yōu)惠的特殊規(guī)定

  1.企業(yè)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業(yè),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業(yè)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yè)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與他人組建國有控股新公司,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yè)(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2.企業(yè)股權重組

  對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產投資組建新公司,且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對新公司承受該國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以出讓方式承受原國有控股公司土地使用權的,不屬于本通知規(guī)定的范圍。

  3.企業(yè)合并與分立:承受原企業(yè)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

  4.企業(yè)出售

  國有、集體企業(yè)出售,被出售企業(yè)法人予以注銷,并且買受人按照《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yè)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企業(yè)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yè)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與原企業(yè)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稅。

  5.企業(yè)注銷、破產

  企業(y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實施注銷、破產后,債權人(包括注銷、破產企業(yè)職工)承受注銷、破產企業(yè)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注銷、破產企業(yè)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yè)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企業(yè)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yè)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與原企業(yè)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稅。

  6.房屋的附屬設施

  對于承受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汽車庫、自行車庫、頂層閣樓以及儲藏室,下同)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收契稅;不涉及的,不征收契稅。

  7.繼承土地、房屋權屬

  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非法定繼承人根據(jù)遺囑承受,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

  8.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

  五、征收管理

  各級征收機關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稅。

 ?。ㄒ唬┘{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納稅人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憑證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ǘ┘{稅期限: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的10日內。(土地增值稅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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