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舊貨增值稅政策變化分析

來源: 編輯: 2006/08/30 14:43:07 字體:

  1.根據(jù)1993年發(fā)布的《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經營舊貨的增值稅政策主要分兩種情況。

  對納稅人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指除游艇、摩托車、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以外的貨物),免征增值稅。

  對單位和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同時符合屬于企業(yè)固定資產目錄貨物、企業(yè)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銷售價格不超過原值的貨物三個基本條件的,免征增值稅。

  如不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一律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1994年5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lián)合發(fā)文明確(見財稅字[1994]026號),對寄售商店代銷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典當業(yè)銷售的死當物品,均按照簡單辦法依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3.1998年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了《關于舊貨經營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006號),明確自1998年1月1日起,對經原內貿部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經營舊貨,不論采取買斷經營方式或寄售經營方式,均暫按6%的征收率計算應納增值稅稅額,并減半征收增值稅。對未列入試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營舊貨,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對小規(guī)模納稅人經營舊貨,仍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4.1998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了《關于調整部分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特定貨物銷售行為征收率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122號),決定自1998年8月1日起,對銷售舊貨(不再劃分銷售者是否為內貿部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寄售商代銷寄售物品、典當業(yè)銷售死當物品,增值稅征收率由6%調減為4%.

  5.2002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了《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明確自2002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guī)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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