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發(fā)獎金 節(jié)稅有講究
又到年終時節(jié),按慣例企業(yè)開始考慮給員工發(fā)年終獎了。但年終獎金如何發(fā)放,大有講究。如果熟知個人年得稅的有關政策,則可以節(jié)稅很多。
假設某企業(yè)高級管理人員月薪1萬元,12月該企業(yè)對其發(fā)放年終獎金12萬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206號)規(guī)定:“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于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原則上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备鶕@個規(guī)定,該員工全年應負擔的個人所得稅為:
全年工資、薪金應納稅:[(10000-800)×20%-375]×12=17580元;年終獎金部分個人所得稅:120000×45%-15375=38625元;共計17580+38625=56205元。
現進行籌劃,給出籌劃方案一:將年終獎金分三次發(fā)放,作為后三個月的月獎金,每月發(fā)放獎金40000元,那么當月發(fā)放獎金所得應并入當月工資計征稅款。其全年應負擔的個人所得稅為:[(10000-800)×20%-375]×9+[(10000+40000-800)×30%-3375]×3=47340元,節(jié)稅56205-47340=8865元。
再進行籌劃,給出籌劃方案二:不發(fā)放年終獎金,而是將獎金平攤到各月中,每月工資1萬元,獎金1萬元(如果該員工工作業(yè)績未達要求,則在第四季度逐步扣發(fā)工資獎金),則其全年應負擔的個人所得稅為:[(20000-800)×20%-375]×12=41580元,節(jié)稅56205-41580=14625元。
由此可見,個人所得稅規(guī)定的是超額累進稅率,因而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最基本的思路是將收入平均實現,以避開高稅率。但事情并不是絕對的,有時情況還恰恰相反。假設該員工月薪1萬元不變,年終獎金只有1.2萬元。則全年負擔的個人所得稅為:
每月工資、薪金應納稅不變:[(10000-800)×20%-375]×12=17580元;年終獎金部分個人所得稅:12000×20%-375=2025元;共計17580+2025=19605元。
按上例方案一的思路籌劃:年終獎金分解后三個月的月獎金,每月4000元,那么其全年應負擔的個人所得稅為:[(10000-800)×20%-375]×9+[(10000+4000-800)×20%-375]×3=19980元,反而要多納稅19980-19605=375元;再按上例方案二的思路籌劃,將獎金平攤到各月中,每月獎金0.1萬元,則其全年應負擔的個人所得稅為:[(11000-800)×20%-375]×12=19980元,同樣要多納稅375元。
為何同樣的籌劃思路,在獎金數額不同時,會產生截然相反的結果?這是因為,12萬元獎金適用45%的高稅率,與1萬元月薪適用20%的稅率相差懸殊,拉平收入差距有利于節(jié)稅。而1.2萬元獎金也適用20%的稅率,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稅,可多計一次速算扣除數,將獎金收入平均到12個月之中,反而少了一次速算扣除數,自然就會多繳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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