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寶馬車節(jié)稅有竅門
案例:某外貿公司2006年1月12日,從德國進口寶馬新760Li型小轎車1部自用,報關進口時,海關審定的計稅價為1,250,000元(含隨同報關的車輛零部件50,000元),海關課征關稅350,000元,課征消費稅139,130元,課征增值稅295,652元。
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1,250,000+350,000+139,130=1,739,130(元)。
該進出口公司應納的車輛購置稅為:
應納車輛購置稅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1,739,130×10%=173,913(元);
購置寶馬車實際支付款項=1,250,000+350,000+139,130+295,652+173,913=2,208,695(元)。
依照現(xiàn)行關稅的有關規(guī)定,進口小轎車整車的稅率相對較高,而進口零部件的稅率則較低。根據(jù)我國加入WTO的相關協(xié)議,從2006年1月1日起進口汽車整車的關稅稅率為28%(到7月1日會降到25%),進口零部件的稅率為10%。
稅收籌劃的思路是:該進出口公司進口報關時,將轎車的零部件50,000元與整車分開單獨報關進口。因為根據(jù)海關總署等四部委制定的《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規(guī)定,進口汽車零部件構成整車特征有三條標準。一是進口全散件或半散件組裝汽車的;二是在《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認定范圍內,包括進口車身(含駕駛室)、發(fā)動機兩大總成裝車的;進口車身(含駕駛室)和發(fā)動機兩大總成之一及其他3個總成(系統(tǒng))(含)以上裝車的;進口除車身(含駕駛室)和發(fā)動機兩大總成以外其他5個總成(系統(tǒng))(含)以上裝車的;三是進口零部件的價格總和達到該車型整車總價格的60%及以上的。凡構成整車特征的,按整車適用稅率征稅;不構成整車特征的,按零部件適用稅率并計征關稅。
運用上述思路進行籌劃,該公司納稅情況如下:
應納進口關稅稅額=1,200,000×28%+50,000×10%=341,000(元);
少納關稅稅額=350,000-341,000=9,000(元);
小轎車應納進口消費稅稅額=(1,200,000+341,000)÷(1-8%)×8%=134,000(元);
少納消費稅稅額=139,130-134,000=5,130(元);
應納進口增值稅稅額=(1,250,000+341,000+134,000)×17%=293,250(元);
少納增值稅稅額=295,652-293,250=2,402(元);
車輛購置稅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1,200,000+336,000+134,000=1,670,000(元);
應納車輛購置稅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1,670,000×10%=167,000(元);
少納車輛購置稅稅額=173,913-167,000=6,913(元);
購置轎車實際支付款=1,250,000+341,000+134,000+293,250+167,000=2,185,250(元);
相比節(jié)約稅收=2,208,695-2,185,250=23,445(元)。
因此,經(jīng)過簡略的籌劃該公司就可以合法地省下23,445元稅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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