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工后剩余的材料如何抵扣

來源: 編輯: 2004/08/17 08:52:47 字體:
    問:工程完工后剩余的材料,如果沒有可辨認的進項發(fā)票能否抵扣?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除本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購進免稅農(nóng)業(yè)產(chǎn)品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買價和10%的扣除率計算。

    因此,工程完工后剩余的材料必須有可辨認的進項發(fā)票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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