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及其細則對多繳少繳稅款是怎樣規(guī)定的
(2)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nèi)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3)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nèi)可以追征稅款和滯納金;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4)因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有權(quán)無限期追征少繳、未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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